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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海与新宁县人民政府新宁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小海诉被告新宁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中,被告新宁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撤销了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新运政处罚决定(2015)1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戴小海同意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戴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小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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