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宁县林业局对被执行人唐**、向祖龙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对绥宁县林业局作出的绥林林行决字(2014)第0178号、绥林林行决字(2014)第017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裁定准予执行绥宁县林业局对唐**作出的绥林林行决字(2014)第017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对向祖龙作出的绥林林行决字(2014)第017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需要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绥林林行决字(2014)第0178号、绥林林行决字(2014)第017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