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不服被告武冈市公安局、武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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