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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不服武冈市公安局、武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不服被告武冈市公安局、武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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