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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国**中心小学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国土资决字(2014)(黄*)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6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黄*镇黄*村5、6、7、8、9组园地3666.7平方米修建学校,其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第42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新国土资决字(2014)(黄*)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处罚款36667元。现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辩称

被执行人辩称,学校建设是公益事业,是县人民政府行为,是为民办实事项目,也是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需要。建设项目经规划批准和新宁县**服务中心进行了用地测绘,现学校的科教楼已经竣工,食堂也即将投入使用。只要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费用到位,学校一定按相关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故请求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学校建设是公益事业,被执行人是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建设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其建设行为已经规划审批,新宁县**服务中心也进行了用地测绘,现学校的科教楼已经竣工,食堂也即将投入使用。现学校愿意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如果对学校以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予以没收,将会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且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为了平衡全县范围非法占用土地案件的处理,公平公正执法,做好学校用地的处理与报批,又提交《请求暂缓裁定执行的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暂缓裁定执行,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新国土资决字(2014)(黄*)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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