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与老虎坝电站自来水厂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国土资决字(2013)(回*)第07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6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回*镇石角塘村灌木林地7.2亩扩建回**来水厂,其行为属非法占用土地扩建自来水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第42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新国土资决字(2013)(回*)第077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127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款47890元。现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辩称

被执行人辩称,水厂的扩改工程是获得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委员会的批复,新宁县国土资源局给水厂建设用地进行了测绘、签订测绘合同书,并办理了新国资初审字(2013)5号新宁县建设用地项目初审报告书后,在允许一边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一边建设水厂尽快解决3万群众用水的前提下,于2013年4月开始着手扩改的。现由于有巨额的工程资金空缺,所以造成了水厂用地手续办理的延迟,但用地手续正在逐项办理中。故请法院考虑水厂的实际情况,裁定不准予执行国土局的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建办水厂是民生工程,是为老百姓办实事,该项目已经市、县立项和规划、国土部门审查同意修建。虽未批先建,但被执行人愿意积极办理用地手续,且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为了平衡全县范围非法占用土地案件的处理,公平公正执法,做好企业用地的处理与报批,又提交了《请求暂缓裁定执行的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暂缓裁定执行,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新国土资决字(2013)(回*)第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