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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国**中心小学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国土资决字(2013)(清江桥)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6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清江桥乡清江村柑桔园、园地、荒山4076平方米修建学校运动场,其行为属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第42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新国土资决字(2013)(清江桥)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金额40760元;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运动场4076平方米;责令限期3个月内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到位。现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辩称

被执行人辩称:一是经新宁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同意,并经立项同意修建的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项目,已取得国土部门的谅解,缴纳了4000元的处罚款,并已结案;二是学校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已投入使用;三是国土部门在该处罚决定中责令限期3个月内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到位;四是学校没有收费项目,一切费用都由上级财政安排,只要上级财政将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费用到位,学校将按相关程序办理;故该案不符合强制执行情形,请求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根据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需要,通过立项并经新宁县人民政府同意修建学校配套设施。虽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但学校建设项目已全部竣工使用,并根据国土部门的要求缴纳了部分罚款。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为了平衡全县范围非法占用土地案件的处理,公平公正执法,做好学校用地的处理与报批,又提交《请求暂缓裁定执行的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暂缓裁定执行。综上,该案准予强制执行,可能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新国土资决字(2013)(清江桥)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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