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岳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岳阳**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生产经营,公司已名存实亡,也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实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岳*监管罚(201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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