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岳阳**源局与岳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岳阳**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生产,其法定代表人已失联,公司已名存实亡,该公司租赁的岳阳绿**限公司的土地目前由岳阳绿**限公司实际控制,该公司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实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市国土资罚字(201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隆回**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陈**、陈**、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与新宁**理局公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宁县国**中心小学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宁**源局与振宇**任公司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路管理局与刘**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岳阳市**管理局与岳阳**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湖南**有限公司与平江县农业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临湘市壁山新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与临湘**护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殷*与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