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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与石头桥石洞至上学校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国土资决字(2014)(马**)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6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于2011年10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石洞村3组、8组水田5667.37平方米修建学校,其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44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第42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新国土资决字(2014)(马**)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金额56673元;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教学楼;责令限期在3个月内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到位。现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辩称

被执行人辩称,我们是在原操场的地基上新建的,是经过县里同意的,不是新占水田,并经新宁**土资源所审批,现学校教学楼和科教楼已经竣工使用;修建学校是政府行为,作为学校,只是配合政府及各级部门做好份内工作。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学校建设是公益事业,被执行人是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建设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其扩建规划和方案已经新宁县马头桥国土资源所审批,现学校教学楼已经竣工使用,如果对教学楼予以没收,将会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且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国土资源局为了平衡全县范围非法占用土地案件的处理,公平公正执法,做好学校用地的处理与报批,又提交《请求暂缓裁定执行的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暂缓裁定执行,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新国土资决字(2014)(马**)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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