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绥宁**监督局与绥宁县天讯通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绥宁**监督局于2015年4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绥宁**讯店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湘绥)质监罚字(2014)第02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经绥宁**监督局抽样检查,被执行人绥宁**讯店销售的BALONG牌手机,型号BL-A3A,手机3C认证证书已被撤销;销售的锋正通牌手机,型号FDT879,手机无3C认证证书;销售的Huangutong牌手机,型号XY-T1,手机3C认证证书已被撤销;销售的BOMI牌手机,型号BM06,手机3C认证证书已被撤销。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第二十九条,申请执行人绥宁**监督局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湘绥)质监罚字(2014)第02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绥宁**讯店罚款8000元。并限被执行人绥宁**讯店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绥宁**监督局对被执行人绥宁县乐讯通讯店作出的(湘绥)质监罚字(2014)第02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绥宁**讯店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上述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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