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新化县温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字(2013)13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3日以被执行人温塘镇人民政府光明路项目正在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原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处罚到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新化县温塘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新化县温塘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新化县温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字(2013)13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