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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撤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以被告资兴市公安局青市派出所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资公(青)决字(2015)第029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所作行政处罚侵犯其人身权利,于2015年9月25日向**提起治安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10月21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在本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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