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不服被告永兴县某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和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