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汝城**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城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汝城**培训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汝城**培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汝城县平**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汝城**培训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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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