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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撤销缓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14)桂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执行期间,桂**法局于2014年10月20日以(2014)字第2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本院撤销罪犯陈某某缓刑,依法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桂东县司法局提出,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2014年9月19日,因未按时办理入矫手续,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活动,分别根据《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日常考核计分中扣3分和警告;因多次吸食“冰毒”,2014年10月14日,桂东县公安局以桂公(城)决字(2014)第016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按时办理入矫手续、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桂东县司法局于2014年9月19日,分别根据《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日常考核计分中扣3分和警告处分;因多次吸食“冰毒”,2014年10月14日,桂东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二日。

上述事实,桂东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台账情况表、计分考核登记表和奖惩评议表和扣分通知书、警告决定书;桂东县公安局对其吸食“冰毒”给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按规定办理社区矫正入矫手续和参加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受到桂东县司法局扣分、警告处分;又因多次吸食“冰毒”,受到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其行为已违反有关判处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桂东县司法局向本院提出撤销其缓刑的建议,符合撤销缓刑条件,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二0一四年九月二日(2014)桂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陈某某宣告缓刑八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陈某某予以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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