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安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0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02月13日作出的安国土资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0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安国土资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安国土资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安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安国土资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