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桂**生局与刘**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桂**生局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桂卫医罚决字(2014)第B050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桂东县卫生局作出的桂卫医罚决字(2014)第B050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桂东县卫生局对被执行人刘**所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桂**生局作出的桂卫医罚决字(2014)第B050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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