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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中华与被告安仁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中华不服被告安仁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1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谭中华于2015年0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中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中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谭中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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