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嘉禾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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