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委员会与周*才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22307号《深圳**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因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在申请执行人检查车辆时下车逃逸,申请执行人并未对该驾驶员身份进行调查核实。在此情形下,申请执行人仅凭涉案车辆内查找到的两份姓名分别为周**、夏**的驾驶证,便认定其中一份驾驶证持有人周**实施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0元)的违法行为,并据以作出深交罚决第NO:Z0022307号《深圳**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深圳**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深交罚决第NO:Z0022307号《深圳**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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