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佛山市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三管案城(中)(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行非诉审字第353号行政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行政执行裁定,佛山市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三管案城(中)(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依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董**应缴纳罚款15000元,逾期缴纳罚款按罚款数额每日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银行等部门调查,已扣划被执行人董仕滔银行存款18200.96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2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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