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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常新装饰材料厂与佛山**境保护局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南海常新装饰材料厂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常新装饰材料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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