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境保护局与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佛山市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明管(环)罚字(2014)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廖**经营的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维**家纺印花厂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责令停止生产并罚款人民币8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廖**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工作,得知廖**经营的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维**家纺印花厂已停止生产。其本人另为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236号案的被执行人,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8日查封了廖**名下的印花机一台,正待评估、拍卖。经到金融、国土、房产、车管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在本院辖区内有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登记记录。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环境保护局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623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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