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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务有限公司与恩平市**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门市新**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开法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门市新**务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督管理局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门市新**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门市新**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江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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