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门市**金加工厂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门**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环罚字[2014]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江门市**金加工厂立即停止生产并缴纳罚款40000元和加处的罚款4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停产及缴纳罚款和加处的罚款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按时停产,但表示无力缴纳罚款。本院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4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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