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蓝宝智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鹤山**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环罚[201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蓝宝智停止设在鹤山市**民委员会苟山工业区的鹤山市**料回收场的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项目的生产,并交纳罚款50000元和加处的罚款5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停产和缴纳罚款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停止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项目的生产,但至今未缴纳罚款和加处的罚款共100000元。本院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4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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