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与钟**非诉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江海环罚字(2014)1号《江海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由,对被执行人作出江海环罚字(2014)1号《江海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违反法律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按决定书规定的内容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江海环罚字(2014)1号《江海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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