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柳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吴**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到被执行人经营所在地张贴公告,由于本案需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返还土地,目前尚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柳国土北执罚字(201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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