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源局与吴**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国土南执罚字(2014)35号《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吴**、吴锦屯、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拆除占地建筑物难度大,条件不成熟,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因此,本案待执行时机成熟后再申请或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柳国土南执罚字(2014)35号《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生效文书号)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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