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柳城**护局申请执行柳州市**责任公司关于行政处罚一案,柳城**护局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柳城环罚字(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柳**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城**护局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51233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城县环境保护局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柳城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柳城环罚字(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柳城县环境保**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