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柳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罗**关于行政处罚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柳国土北执罚字(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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