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罗**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柳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罗**关于行政处罚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柳国土北执罚字(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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