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覃*伟诉被告融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伟与被告融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行协商解决本案行政争议问题。原告覃*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覃**的撤回起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被告融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