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融安**管理局与黄**工商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融安**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黄**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融安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融安**管理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此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立即履行罚款7500元、强制执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金额75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大坡分理处开设有账户,故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黄**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大坡分理处2251账户内的存款用于支付工商行政处罚罚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黄**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大坡分理处2251账户内的存款150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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