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融安**源局申请执行郑**关于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已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40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样,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
本院认为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融安执字第87号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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