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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北公交通(2015)115号《关于撤销行政处罚相关文书的通知》,对被告作出的编号450521-2100047220《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原告以被诉行政行为已被撤销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退还其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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