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西北**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广西北**理有限公司关于拖欠工资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人社罚决字(2013)第1号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3)银行审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303537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另案于2013年12月3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管理有限公司存放在北海市出口加工区北海美**有限公司一楼内的厨房设备300型米饭生产线一套【品牌:翔鹰;规格:XYCF-300】及7米配餐运输机二套【品牌:翔鹰;规格:XYPDX7】,经北海**民法院依法委托广西公**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价格评估,结果为91800元【其中:1、300型米饭生产线:评估价格75000元;2、7米配餐运输机二套:评估价格16800元】,并通过北海**民法院依法委托广西**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13日、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18日三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查封财产,因无人报名及无人举牌应价,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经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征询申请执行人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愿意在支付评估费10000元及三次拍卖公告费8350元的基础上,以第三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60000元接受上述流拍财产,逾期后,申请执行人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书面同意接受外。本院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北人社罚决字(2013)第1号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北**理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北人社罚决字(2013)第1号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