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海**务局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9月15日,本院收到北海市国家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北市国税罚(2012)1号《北海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北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9月23日分别向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北海**易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是对被执行人**易有限公司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北市国税罚(2012)1号《北海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又申请法院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申请执行人未提交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申请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北海市国家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北海**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海**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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