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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梁**以被告梧州市地方税务局没有对市富民小区2号楼的住房开发商金鼎**公司涉及违法收取小区业主印花税与拒开其付款一年七个月45万元发票等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和立案查处、规范整改、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没有公开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对上述诉求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起诉人的诉求,被告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已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答复,说明其已就起诉人提出的问题给予查办,并说明查办期限为2015年12月28日。故此,起诉人在查办期限未到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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