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梧州市**管理局与钦州**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梧)安监管二罚字(201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有对梧州市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的行政管理职权,其作出的“(梧)安监管二罚字(201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梧)安监管二罚字(201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予以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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