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梧州**监督局与梧州**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梧州**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桂梧)质监罚字(2014)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梧州**监督局具有对梧州市辖区内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管理职权,其作出的“(桂梧)质监罚字(2014)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梧州**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桂梧)质监罚字(2014)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予以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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