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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管理局与侯某某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龙*各族自治县龙脊**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县龙脊名胜区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龙景行决字(201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龙胜**区管理局根据被申请人侯某某的违法建筑行为,作出龙景行决字(201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院合法性审查,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龙胜**区管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龙*各族自治县龙脊**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龙景行决字(201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桂林**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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