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田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田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依法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为以书面形式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田东**源局作为田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具有监督检查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田东**源局以田东县**责任公司违法占地的行为作出的东国土资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当事人并已发生效力。田东县**责任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只履行了罚款的义务。田东**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和第二项的第一款,其申请条件符合法律要求。但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非法占地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查,被申请人的在建项目是田东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之一,其项目也经田东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准予,而且在2013年4月22日的田东县2013年第一次招商联席会议要作为重点项目之一,通过县人民政府审批,在该次会议中,就有申请人的人员参加。已经明知被申请人的建设项目开工,且从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就有其本局证实被申请人的采矿权证正在办理中的证明材料。虽然被申请人未经办理用地手续就进行建设,属于违法行为。但该项目从开工至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足有半年之久,被申请人已投入大量资金且从证据证实,该公司能否通过办理用地手续,仍属于一种未知状态。申请人理应对被申请人是否给予补办手续予以确认后,再做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此,对田东**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和第二项的第一款的内容,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第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不准予执行。

本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田东县国土资源局承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