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东**大棚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上诉人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暨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东**大棚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东方市润良大棚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东**大棚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良大棚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余下25元退回上诉**良大棚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