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顺平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封顺平与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因已庭外和解,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封**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封顺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取元,由原告封顺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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