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荣昌县**有限公司要求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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