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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诉丹棱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申诉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闵**因其诉丹棱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眉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闵**申请再审称,丹棱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且滥用职权、罗织罪名、冤枉无辜。一审法院违反审判原则,袒护丹棱县公安局,枉法判案。二审法院违反审判程序,未全面审案,作出了维持一审的错误判决。请求四川**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1月17日上午,丹棱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进行了受案审批,及时派员出警,并依照法定程序传唤了当事人进行询问,对证人进行了调查,依法告知了闵**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了闵**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其送达,向闵**的女儿送达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该行政处罚程序并无不当。

丹棱县公安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18份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闵**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仍然有效的《**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闵**于2014年1月18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当日被送到丹棱县拘留所,从1月19日计算到1月23日为五日,符合规定,没有超期拘留。

因闵**要求撤销丹棱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闵**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一审法院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是正确的。

综上,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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