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政管理局依据德阳市**政管理局(2014)德工商中处字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凌*全给付罚款4900元。现被执行人凌*全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德**政管理局(2014)德工商中处字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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