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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申请执行李某某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李某某执行卫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遂宁市**育委员会作出的遂卫医罚(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该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且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出的遂卫医罚(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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