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射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曾毅非医师行医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曾毅不履行射卫医罚(2014)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2014年8月8日,被执行人曾*被举报在家中无证行医,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同日立案查处。经调查,被执行人曾*在自己家中为他人开具中药处方,并收取药费,但曾*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也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申请执行人核实认定曾*非医师行医的违法所得为66570元。2014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曾*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曾*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2014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射卫医罚(2014)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第十二、第十三及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及《遂宁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2条的规定,决定对曾*予以行政处罚:1、没收药品,没收违法所得66570元;2、罚款85000元,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决定书要求,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射洪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决定书告知了曾*复议、诉讼的权利和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决定书于同日送达给曾*。2015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并送达《催告书》,催告曾*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没款151570元、加处罚款85000元,并上缴药品。2015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罚款8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6570元、加处罚款85000元,合计23657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无医师执业证书,也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自己家中开展诊疗活动,系非医师行医,被执行人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患者的身体健康,危害了公共卫生,且妨害了医疗管理秩序,被执行人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第十二、第十三及第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但申请执行人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遂宁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2条规定的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态度表现、情节等相关因素进行处罚,导致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人应负的责任不相当,该处罚决定显示公正,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射卫医罚(2014)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