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阆国土资罚(2014)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阆国土资罚(2014)0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2平方米国有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平方米国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壹佰捌拾元整(人民币小写:¥180.00)。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已将罚款180元缴入申请执行人账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合法,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正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阆国土资罚(2014)0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